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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公司“傍名牌” 上海龙凤汤圆起诉维权获赔1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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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公司“傍名牌” 上海龙凤汤圆起诉维权获赔113万

图片上方为“宁波龙凤”汤圆包装袋,下方为上海“龙凤”汤圆包装袋。王治国摄

中新网上海(李姝徵王治国)宁波汤圆,可谓是全国有名,不过宁波一家公司却因为生产汤圆惹上了官司。原来,这家公司给自己改了个名字叫“宁波龙凤”,生产的汤圆叫“宁波龙凤”汤圆。这就有问题了,因为龙凤汤圆可是上海人都知道的知名品牌。

今年2月,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就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等为由,将生产商宁波龙凤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上海亿阳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7日下午,浦东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上海龙凤汤圆起诉维权获赔113万元。

起诉宁波企业上海龙凤索赔300万元

据介绍,上海国福龙凤公司1992年8月20日成立,1996年10月21日在第30类水饺、汤圆等商品上注册了第887059号“龍鳳”商标,经续展注册,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龙凤”品牌已成为中国速冻食品的知名品牌。

再来看宁波龙凤公司,这家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原来不叫这个名字,2012年4月改为现有名称,生产汤圆等各种速冻食品,同时也代销其他公司产品。

上海国福龙凤公司认为,宁波龙凤公司以“龙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公司网站及商品包装袋上突出使用“宁波龙凤”字号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商品名称,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其金汤圆系列的包装、装潢与上海龙凤汤圆包装、装潢近似,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宁波一公司“傍名牌” 上海龙凤汤圆起诉维权获赔113万

浦东法院一审判赔113万余元

被告上海亿阳公司称,实际仅销售129箱宁波龙凤公司生产的金汤圆,销售金额仅1万多元;与宁波龙凤公司之间没有共同侵权的合意,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搭便车”易使公众混淆商品来源

主审法官邵勋告诉记者,宁波龙凤公司在网站、商品包装袋上标注“宁波龙凤食品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时,以较大的字号标注“宁波龙凤”字样,而以小得多的字号标注“食品有限公司”字样,且“宁波龙凤”字样的颜色也比“食品有限公司”更加醒目,这属于突出使用企业字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宁波龙凤公司的做法,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龍鳳”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法院认定,这两种行为均侵害了原告第887059号“龍鳳”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