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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德国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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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7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食品和农业部关于德国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德国鲜食苹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食品和农业部关于德国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工作安排》。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以下简称苹果)学名Malusdomestica,英文名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德国苹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

输华苹果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应在德国植物保护组织(以下称德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德方应向中方提供更新的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capitata

2.苹果蠹蛾Cydiapomonella

3.苹果瘿蚊Dasineuramali

4.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leperii

5.苹果绵蚜Eriosomalanigerum

6.苹草缢管蚜Rhopalosiphuminsertum

7.苹叶蜂Hoplocampatestudinea

8.苹虎象Rhynchitesaequatus

9.欧洲苹虎象Rhynchitesbacchus

10.梨火疫病菌Erwiniaamylovora

11.苹果黑星病菌Venturiainaequalis

12.苹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Botryosphaeriastevensii

13.苹果星裂壳孢果腐病菌Phacidiopycniswashingtonensis

14.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fructicola

15.苹果牛眼果腐病菌Neofabraeamalicorticis、Neofabraeaperennan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与果园植物检疫条件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3.输华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德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4.针对苹果蠹蛾,输华果园应按照德方制定的苹果蠹蛾控制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苹果蠹蛾扩散,并维持在苹果种植区域的低度流行。在苹果生产季节,应设置信息素诱捕器并进行目视监测,以监测和预测苹果蠹蛾的发生,并及时调整控制措施。监测调查应从盛花期开始,直至苹果的包装工作结束。输华果园应记录诱捕器控制、目视检查、杀虫剂施用时间、浓度和频率的数据。面积不足8公顷的果园,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1个,每个果园的诱捕器不少于3个。面积超过8公顷的果园,每增加2公顷应增设1个诱捕器。按照使用说明更换诱芯,每周对诱捕器诱捕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根据监测数据,推广部门提出控制建议,并在已注册的果园中相应实施。德方应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向中方提供监测报告。输华苹果不得带有苹果蠹蛾,如果检查到苹果蠹蛾,该果园的水果不得出口。

5.针对梨火疫病菌,输华苹果应来自梨火疫病的非疫生产点(PFPS)。非疫生产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10)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并由德方批准。德方需应中方要求提供非疫生产点维护的相关资料以供评估和确认。德方或其授权机构应对输华苹果园开展梨火疫病监测,每年至少进行3次,即分别在新芽萌发后、开花后的30~40天和收获之前进行。梨火疫病发生后,在非疫生产点周围要建立1000米宽的缓冲带,并暂停相关果园和缓冲区果园本季输华资格。此外,种植者与农业顾问共同制定和实施卫生计划,并采取植物检疫措施(修剪、密切控制、清理)。德方需应中方要求提供监测资料。

6.针对苹果牛眼果腐病菌,输华果园应在果实采摘后进行病菌的实验室培养鉴定,如发现苹果牛眼果腐病菌,则该果园的苹果不得向中国出口。在收获时,分拣和包装过程中,应避免水果受伤,并将受伤的苹果移除。采收前使用杀菌剂防止果实腐烂,并在储存过程中通过气调(ControlledAtmosphere)和超低氧(UltralowOxygen)存储减少病菌感染。如果采取替代措施,德方应将相关信息向中方通报。

7.针对苹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苹果星裂壳孢果腐病菌、美澳型核果褐腐菌、苹果黑星病菌等,输华果园应采取控制和监测,如发现上述有害生物侵染,应清除落叶、落果、病枝、病果,消灭其越冬场所。所有果园应保留防控记录,防控记录应包括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时间和频次等信息。德方或其授权机构将控制这些措施。所有输华果园,必要时根据IPM原则,在果实采摘前采用经德国批准的杀菌剂进行采前处理,喷药后如遇下雨,可重新喷洒。

8.针对苹果瘿蚊、桃白圆盾蚧、苹果绵蚜、苹草缢管蚜、苹叶蜂、苹虎象、欧洲苹虎象等,输华果园应根据有害生物特性,基于IPM技术对有害生物进行监控。发现上述有害生物时,使用德国批准的植物保护产品进行处理。德方或其授权机构应保证,针对这些有害生物采取适当的处理。种植者应保留防治记录,德方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其进行控制。

9.输华果园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化学防治记录应注明详细信息,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苹果的包装、储藏和装运,须在德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2.在包装前,苹果须经挑拣、分类和加工,剔除小型或有为害症状或畸形水果,高压水枪清洗水果表面和果萼部,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确保果实不带昆虫、螨类、烂果、畸形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包装完成后,在德方随机监督下,接受过植物虫害检查培训的包装厂工作人员,应对每个批次输华苹果中的600个果实进行检查,并对其中20%的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包装厂须具备照相分拣系统才可注册输华,苹果可在包装厂用相机进行视觉评估。

4.包装好的苹果须单独存放,以避免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水果种类、产地(省、市或县)、国家、果园和包装厂及冷处理企业的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2.输华苹果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3.装运输华苹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该项活动必须由德方记录。

(四)检疫处理要求。

1.所有输华苹果应针对地中海实蝇进行冷处理。技术要求如下:果实中心温度1.11ºC或以下,持续14天;或果实中心温度1.67ºC或以下,持续16天;或果实中心温度2.22ºC或以下,持续18天。

2.冷处理应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运输途中冷处理可以在离境前开始,到中国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结束或延续入境口岸后完成。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德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苹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并至少对其中的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如发现梨火疫病,德方应暂停相关非疫生产点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德方消除疫情,非疫生产点方可恢复。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苹果,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treatmentin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在贸易开始前,德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备案。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苹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德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是否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苹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苹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苹果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该批货物不准入境。

2.如被认定未实施有效冷处理,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到岸冷处理(如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

3.如发现地中海实蝇活体,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立即通报德方,并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进口。德方应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相关果园、包装厂方可恢复出口。

4.如发现苹果蠹蛾或梨火疫病,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通报德方,德方应取消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德方应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非疫生产点方可恢复。

6.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