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华雄
证监会网站今日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自然人张勇内幕交易“海翔药业”。
张勇在海翔药业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使用他人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海翔药业”2049.42万元,共赚了4451.32万元,盈利达到成交金额的2倍以上。
据此,证监会决定没收张勇违法所得4451.32万元,并处以8902.64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约1.34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张勇看起来和海翔药业关系不大:并非海翔药业的内部员工,也没有资料表明是否为海翔药业董监高的亲属,而是浙江一家酒店的董事长。两者产生关联是因海翔药业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富是张勇旗下酒店的客户,两人熟识。
01
内幕交易缘起股权激励
根据证监会的认定,上述内幕交易缘起海翔药业的一份股权激励方案。
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如下:

2014年11月下旬,海翔药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完成后,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国泰君安员工孙某中和忻某伟向海翔药业实际控制人之子王某超建议,利用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方式将公司做大做强。
2014年12月5日,海翔药业实际控制人王某富通过电话向孙某中咨询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咨询内容涉及股权激励方式、期限等。当年12月10日,忻某伟向王某超发送了题为《股权激励简介》的电子邮件,对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介绍,王某超收到邮件后向其父口头解释了如何进行股权激励操作。2014年12月24日,国泰君安员工忻某伟、余某二人就海翔药业股权激励方案与王某富、王某超进行了面谈,并介绍了其起草的《海翔药业股权激励方案》。
2015年1月6日,忻某伟将修改后的《海翔药业股权激励方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王某超及海翔药业财务部经理王某勇,并建议海翔药业同时采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王某勇收到邮件后将方案打印出来交给了王某富,并进行了商讨。2015年1月9日,忻某伟应王某富要求把《海翔药业股权激励方案》发给了海翔药业董秘许某青、海翔药业证券代表蒋某东、海翔药业法务林某峰共用的电子邮箱。当日,王某富向许某青询问了股权激励方案的程序问题,许某青让蒋某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员咨询了股权激励停牌的时限。2015年1月13日,王某富、王某超、王某勇、孙某中、忻某伟、姚某琳(海翔药业法律顾问)商谈了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程序。2015年1月14日,海翔药业停牌,公告筹划重大事项。1月21日,海翔药业发布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以4.5元每股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3859.5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总股本的5.34%。
证监会认定,海翔药业定向发行新股的股权激励计划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于2015年1月21日。王某富作为海翔药业实际控制人,全程参与了本次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02
张勇如何与海翔药业产生联系?海翔药业实控人王某富为张勇旗下酒店客户
根据证监会的介绍,本案中的当事人张勇与海翔药业实控人王某富产生联系,是因为张勇系浙江台州市临海市新荣记大酒店董事长,与王某富认识多年。而据张勇的申辩意见,王某富系张勇酒店的客户。
张勇实力不容小觑。
“潘某羲”证券账户于2014年12月开立于浙商证券杭州玉古路营业部,该证券账户由张勇使用并下达交易指令,蒋某君操作下单。不同于张勇本人证券账户具有买入多只股票、投资较为分散的特点,“潘某羲”账户资金在上述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只买入“海翔药业”一只股票,共计买入2,403,652股,买入成交金额20,494,214.9元,交易量明显放大且无合理的解释。截至2016年5月25日,上述股票已全部卖出,盈利共计44,513,175.01元。
证监会还认为,张勇提出“2015年大盘整体势好,在此期间交易海翔药业股票获利与案涉内幕信息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是张勇获利具有合法性的正当理由。
综上,证监会最终认定,张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张勇违法所得44,513,175.01元,并处以89,026,350.02元的罚款。